組織簡介

第16 · 17屆理事長 涂建國的話:

首先,感謝30年來MCEI Taipei創會理事長賴東明先生及歷屆戮力奉獻的理事長們! 30年,是承先啟後的一個轉捩點,疫情為世界帶來巨大的衝擊與挑戰,同時也激發出高度的變異能力及創新力。MCEI Taipei將秉持創會理念,成為台灣最值得信賴的國際行銷知識與專業交流平台,透過企業會員和國際友會之間跨界、跨域的積極參與,共同學習、互相啟發、匯聚能量,讓MCEI Taipei能夠充滿創意與活力,凝聚行銷人的智慧,攜手共創行銷界的大未來!

現任(第17屆)理監事名單
創會理事長 賴東明 益東事業(股)公司 董事長
理事長 涂建國 安益國際展覽(股)公司 董事長
常務理事 林詠絮 聯旭國際(股)公司 集團營運長
朱詣璋 凱絡媒體服務(股)公司 副董事長
鄭儼驥 台北博報堂投資(股)公司 董事長
涂宇欣 高雄展覽館(股)公司 總經理
理事 戴倩雯 雄獅旅行社(股)公司 副總經理
理 事 蔡鴻賢 東方線上(股)公司 執行長
洪良浩 哈佛企業管理顧問(股)公司 董事長
葉雪元 華得廣告事業(股)公司 董事長
蔡寶來 義美食品(股)公司 特別助理
王文欣 肯園國際(股)公司 顧問
張芳仁 私立開南大學 教授
王怡菱 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 董事長
葉美英 東籬藝術有限公司 總監
劉彩玲 大大小小行銷(股)公司 總經理
楊宏志 資深行銷專家  
常務監事 方子雄 百富通(股)公司 董事長
監 事 葉啟憲 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教授
孔繁竹 夏威夷龍門運通公司 總經理
張道榕 林大投資有限公司 董事
李元光 知理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總經理
秘 書 長 王淳民 德力亞國際有限公司 總經理

 


 

MCEI Taipei 歷屆理事長名單
第1屆:賴東明 第2屆:賴東明 第3屆:陳嘉男 第4屆:陳嘉男 第5屆:王祺
第6屆:洪良浩 第7屆:高志尚 第8屆:張道榕 第9屆:葉雪元 第10屆:楊宏志
第11屆:楊宏志 第12屆:林呈綠 第13屆:林呈綠 第14屆:王怡菱 第15屆:王怡菱

 

協會沿革
MCEI(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Executives International) 國際行銷傳播經理人協會, 是由領導行銷傳播界專業人士於1954年所組織成的國際性組織,總部本屆設於日內瓦,從事行銷傳播知識及經驗之交流, 並就廣告(Advertising)、促銷(Sales promotion)、 公關(Public relations)等方面研究其發展趨勢,定期舉辦研討會,發行研究刊物。

MCEI總部本屆設於日內瓦(總部每屆輪流設於各大都市), 並於東京、大阪、羅馬、布魯塞爾、盧森堡、利物浦、加薩布蘭加、伊斯坦堡、西雅圖、墨爾本、台北等地都設有分會。

MCEI台北分會全名為【中華民國國際行銷傳播經理人協會】, 於一九九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成立, 以促進我國國際行銷傳播界的交流活動, 提升國內業者的專業知識與實際經驗, 並加速國家整體行銷傳播界的發展與進步為宗旨。

台北分會的成員有統一超商、台灣英文雜誌社、哈佛企管顧問公司、華得廣告、泰山企業、麗嬰房、義美食品、聯旭公司、安益國際展覽、雄保旅行社、英泰廣告、尼爾森行銷研究、凱絡媒體、智立得、百富通集團、東籬畫廊、東方線上、台灣英創管理、商研所數位中心、趨勢科技、台北表演藝術中心、光之塔動畫、富盈數據、智策慧行銷...等企業代表與領域內各學者專家…等。

中華民國國際行銷傳播經理人協會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際行銷傳播經理人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促進我國與國際行銷傳播界的交流活動,提昇國內業者專業知識與實務經驗,並加速國家整體行銷傳播界的發展與進步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參加、舉辦國際性行銷傳播會議,交換行銷傳播知識與技術。
二、舉辦行銷傳播之研討會。
三、發行行銷傳播之研究刊物。
四、其他有關行銷傳播的學理、實務等事項之探討與推廣。
五、與國際行銷傳播經理人協會(Marketing Communications Executives International,簡稱MCEI)建立合作關係。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為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行銷傳播的經理人士或學者,經會員二人以上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四人,以行使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九 條 會員有左列事情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會員大會召開三個月前預告之。
第 十一 條 會員(會員代表)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三十人,任期兩年。
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份。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當然理事二人,當然理事由創會理事長及剛卸任理事長擔任之,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需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一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個人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參仟元正。
  常年會費:新臺幣肆仟元正。
二、團體會員:
  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臺幣壹萬元正。
  常年會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正。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 四十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一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左:
八十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台內社字第八○七七八二二號函准予備查。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內社字第八七二八四七六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